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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律严处交通肇事案

    1973年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有一则卷宗,比较完整地记载了1200多年前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,显示出唐律严处交通肇事案的态度。

     公元762年,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,6月,在西域重镇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。有两个8岁的孩童,一个男孩、一个女孩被一辆高速奔驰的牛车撞成重伤,此事引出一场官司。事发的高昌城是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,6月正是骄阳似火,天气闷热的时节。高昌人史拂8岁的儿子金儿和邻居曹没冒8岁的女儿想子正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,一辆拉土坯的牛车飞驰而过,将两个孩子撞伤。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,生命危在旦夕。

     肇事人是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,他是“行客”靳嗔奴的“年工”。“行客”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,“年工”就是雇佣一年以上的长工。车祸发生后,史拂和曹没冒分别向官府提交了状子,除了陈述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,还向官府提出了处理的要求,把康失芬的雇主靳嗔奴告上庭。

       史拂的状子这样写道:“男金儿8岁,在张游鹤店门前坐,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,腰已下骨并碎破,今见困重,恐性命不存,请处分。谨牒。元年建未月日,百姓史拂牒。”这起案件由一个叫“舒”的判官来处理。在案件调查中,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,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,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,在牛奔跑的时候,自己“力所不逮”,以致酿成大祸。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时,康失芬表示“情愿保辜,将医药看待。如不差身死,请求准法科断”,按照现在的话来翻译就是说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,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,再按法律处罚自己。

       要说这位肇事者态度还算可以。康失芬既然“请求准法科断”,那么,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当时的唐律如何来处罚这类交通肇事案。按照唐朝法律《唐律疏议》卷二十六之规定:“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,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,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。”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,最高刑是死刑,比它减一等,就是长流三千里。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,一般还有附加刑——三年“居作”,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。此案中,判官舒最终判决肇事者康失芬“流放三千里”。

       我们今天得以了解这个案件,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卷宗于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被发现。该卷宗比较完整地记载了该案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,不仅揭开了1200多年前那次车祸的事实真相,也让今人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处理的具体方法。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,我国古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理非常认真和严格。这也说明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视程度。与现在的飙车肇事、醉驾肇事比起来,唐朝的牛车肇事算是小巫见大巫了。